36小时>4天?
2008年6月19日海都报A18版有一则报道,松溪杀人分尸案36小时告破,乍看标题,为警方的神速破案感到钦佩。但细看文章,却感到“时间证人”不对。
报案时间:6月10日上午11点,浙江的朱女士向松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
破案时间:6月11日起,松溪警方及上百名群众冒大雨搜索30多米深的水库,历经3天(6月13日,笔者注),终于打捞出装有死者尸块的3个麻袋,此时距报案仅36个小时(6.13-6.10=4天=36小时???)
真不知道此时是如何计算的,无论如何计算,6.11及6.12日肯定是全天的,也就至少是48小时,6月10日上午11点到 6月11日0点,也有13个小时,合计是61个小时,就算是6月13日0:01分打捞出尸体,也不仅仅是36小时吧?
希望这么简单的算术题,我们的记者同志不要再算错了。
原文网址:
http://www.hxdsb.com/InfoShow.aspx?InfoID=330490&InfoTypeID=4
把以上内容发到海都报邮箱了,也不知道会给什么样的回复。当然,狡辩肯定是有的。拭目以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