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6-03-30浏览次数:0

    第一章  总则

  第一条  校外实习实训基地(以下简称“基地”)是高等院校进行实践教学、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,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、创新精神、科学态度和应用能力的重要教育资源,是学院办学基本条件之一,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。

  第二条  开展校外实习实训是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实践能力、创新能力、创业能力的重要环节。

  第三条  本办法所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由学院、各系部或学院有关部门(以下简称“系部”)与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,为专业实习实训、毕业论文(设计)、产学研发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提供的场所。

 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章   建设条件

  第四条  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高等教育规律。

  第五条  能满足实习实训教学任务要求。

  第六条  能提供师生食宿、学习、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。

  第七条  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。

  第三章  建设原则

  第八条  资源共享、合作共赢。基地建设双方按照统筹规划、互惠互利、合理设置、互相支持的原则建设基地。

  第九条  全面规划、协调发展。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定位,规划实习实训基地建设,避免各专业之间重复建设,提高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利用率。

  第十条  专业适用、前沿发展。基地应体现专业对口、行业技术水平和管理先进等要求,满足相应专业实践技能实训需要。

  第四章  建立程序

  第十一条  基地的建立应由系部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特点,有目的、有计划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机构等,共同协商建立。

  第十二条  系部具体考察实习实训基地条件后,提交可行性报告和《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信息登记表》,报教务处审核后,确定基地建立意向。

  第十三条  在符合建立基地条件的基础上,经协商可由系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《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协议书》一式2份,由学院和合作单位各执1份。

  第十四条  系部与合作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:

  (一)在政策许可范围内,系部在人才培训、课程进修、咨询服务、信息交流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基地合作单位优先提供服务;

  (二)系部应主动开展合作单位的协作和加强联络工作。结合该基地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实训安排,选聘专、兼职指导教师,共同组织、开展实践教学活动;

  (三)在实习实训期间,系部与合作单位应确保学生、指导教师的安全,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、安全教育;

  (四)双方协商确定基地合作年限;合作期满后,若双方均无异议,协议自动顺延。

  第十五条  系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,分别在学院与基地挂标牌,并同时进行新闻宣传。

  第十六条 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,取消基地合作关系:

  (一)基地运行过程中出现不满足任一建设条件情况;

  (二)自基地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学年内双方未履行协议;

  (三)因学院教学任务调整、合作方生产经营内容调整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,经双方协商一致。

  第五章  基地管理

  第十七条  基地实施院、系两级管理体制。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,由教务处统筹管理,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。

  第十八条  教务处组织各系部编制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,分批推进建设工作。

  第十九条  学院将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,每个专业应建有与招生规模匹配的基地,原则上每个专业应建有2个以上基地。

  第二十条  系部根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,按照学科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大纲等要求,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。

  第二十一条  根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需要,系部应建立以系部专任教师和合作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。明确基地建设负责人,并可在合作单位聘任兼职管理人员,负责基地的具体工作。

  第二十二条  基地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责:

  (一)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,坚持为教学服务、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;

  (二)负责编制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;

  (三)根据人才培养方案、实践教学大纲内容,负责组织完成基地实习实训任务;

  (四)为实习实训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,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,强化基地作为学生实习、实训和产学研开发场所的重要作用;

  (五)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,负责基地实习实训设施和物资的保管、基地安全、环境等工作;

  (六)负责接待参加实习实训的师生,并提供学习、生活等方面条件;

  (七)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,定期宣传、汇报、总结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,每学期末提交1份基地运行情况总结。

  第二十三条  指导教师应选聘热心教育教学工作,有一定的实习实训指导经历,教学态度认真,教学效果好的“双师型”教师或合作单位技术骨干;由学院与合作单位协商选聘,共同管理;学院建立校外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库。

  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:

  (一)根据实习、实训教学工作计划,做好各项准备工作;

  (二)承担实习、实训教学文件、指导书的编写任务;

  (三)负责实习、实训期间的现场教学工作,负责对学生基本操作技能的讲解、示范和指导工作,并做好实习成绩的考核;

  (四)负责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;

  (五)负责实习、实训期间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。

  第二十四条  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、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。

  第六章  建设经费

  第二十五条  基地建设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予以解决。

  第二十六条  学院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,由教务处统筹管理、各系部具体列支。

  第二十七条  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习实训基地管理、活动组织、基地教学保障等方面。

  第七章  附则

  第二十八条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